出口報關的基本程序
貨物通關程序,就出口商而言,可分為申報、查驗貨物、繳納稅費、放行裝運等四個步驟;而就海關立場而言,可分為收單、驗貨、估價、放行四個步驟,如下:

申報
申報,即通常所說的“報關”。它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口貨物和物品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監管的口岸時,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隨附有關貨運和商業單據,申請海關審查放行,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出口貨物在出境時,其發貨人應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具體地說,一般在出口貨物運到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倉庫、場地后,在海關規定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申報內容包括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收發貨單位、申報單位、運輸方式、貿易方式、貿易國別以及貨物的實際狀況(主要包括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重量、價格等內容)。

報關人應送審的文件包括:
(1)由報關員自行填寫或由自動化報關預錄入人員錄入后打印的報關單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數根據各部門需要而定,出口退稅時加填一份黃色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2)出口許可證(Export Permit;E/P):出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出口或配額出口的,應提供出口許可證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4)裝箱單(Packing List):貨物打包裝箱時,應將每件凈重、毛重、數量等貨物包裝情形作成包裝單,供海關查驗核對。散貨或單一包裝貨物可免附;
(5)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貨物屬于國家規定應實施檢驗檢疫的,應憑檢驗機構核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才能出口;在POCIB中,監管條件無B的非法檢商品在出口報關時無需提交“出境貨物通關單”。
(6)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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